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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14章 811【大同律和付梓法】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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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缘无故骂人,罚一鞭(必须当众脱裤子打,以下皆同此例)。

骂长辈,如果长辈有大错,免罚。如果长辈无错,骂人者罚十鞭。骂直系长辈,如果长辈有大错,骂人者罚十鞭。如果长辈无错,杖责六十!

儒家以孝道治天下,赵瀚只能修改到这个份上。

事实上,不管是在哪个朝代,关于骂人的法律条款,基本都是没有严格执行的。被人骂了,第一反应是对骂,谁吃饱了撑的去报官啊?

《大同律》同样有非议皇帝和朝廷的条款。

第一,只要有确凿证据,证明此人非议皇帝和朝廷(非议地方官府不算,地方官干得不好可以骂)。不管这人说得对不对,先鞭笞二十下再说。若有再犯,判处有期徒刑半年。屡教不改者,流放边疆。

第二,关于分田政策,但有公然非议者。第一次犯事,半年徒刑,取消功名,不得经营特许生意。第二次犯事,流放边疆。

相较于历朝历代,这已经非常仁慈了。

而且至今为止,还没有人因此被处罚过,主要是没人去官府举报。私底下发牢骚,也没法证实——傻子才会在公众场合乱讲话。

翟文贲、张天植、李巽三人,很快被带到刑部,那位名妓也被叫来问话。

大理寺亲自审判,几天时间便查明细节。

“嗙!”

惊堂木落下,大理寺评事(正七品法官)当庭判决:

“张天植,男,浙江嘉兴秀水人。当众辱骂天子,非议朝廷田政,串联士子跪哭东华门。证据确凿,依《大同律》,数罪并罚:鞭刑四十,徒刑半年,罚银二十两。若有再犯,从重处置!”

“翟文贲,男,山东济南淄川人。当众辱骂天子,串联士子跪哭东华门。证据确凿,依《大同律》,数罪并罚:鞭刑四十,罚银二十两。若有再犯,从重处置。”

“李巽,男,金陵府江宁县人。当众诽谤朝廷,串联士子跪哭东华门。证据确凿,依《大同律》,数罪并罚:鞭刑四十,罚银二十两。若有再犯,从重处置。”

“你们可有异议?若有异议,尽快申诉,改由我的上官来判案。”

三人面面相觑,都有一种劫后余生的喜悦之情。

大理寺竟然真的按照《大同律》判决,没有因为他们骂皇帝而杀头。

李巽连忙跪下磕头说:“多谢评事大人开恩,草民没有异议,今后保证决不会再犯。

这货是真被吓到了,再犯就得坐牢半年。屡教不改,直接流放啊!

他只有发牢骚的胆子,真不愿坐牢或流放。

张天植却当庭喊冤:“我不服,为何他们两个,只是鞭笞和罚银,我却要坐牢半年?”

大理寺评事说:“因为你非议田政。”

张天植质问道:“难道非议田政,比非议天子还判得更重?”

大理寺评事冷笑,拍拍桌上的《大同律》:“律法就是这么定的!伱还有什么可说的?”

张天植欲言又止,终究没有攀咬另外两人。

与此同时,翟文贲和李巽低头不敢说话。他们私下也非议过田政,只是外人不知道而已,此刻生怕张天植把他们供出来。

“退堂,择日再审《儒林拾趣》一案。”大理寺评事说道。

心里刚落下的石头,再次又悬起来,李巽麻着胆子问:“还……还没审完?”

大理寺评事说:“你们个人的案子已经结了,《儒林拾趣》的案子还没审呢。你们合伙办报纸,难道没读过《付梓法》?关于办报,《付梓法》有严格规定。不得诽谤他人,不得妄议朝政。广西科举舞弊案,基本查明无此事。这是诽谤!还有你们在报纸上抨击科举,这是妄议朝政!”

大同新朝的法律,朝廷和地方官府是分开的。

地方官府胡乱制定地方条款,又或者地方官为非作歹,报纸可以进行讨论。但是,不能污蔑,污蔑属于诽谤。(这个条款,其实界定不明,断案时有很大的操作空间。)

而妄议朝政,针对的是中枢朝廷。中央制定的政策,不准报纸随意编排!

《大明律》前后修改六次才确定,《大同律》目前只改了一次,还会继续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改。

李巽磕头哭嚎道:“评事大人饶命啊,草民回去就撤股,今后再也不办报纸了!”

妄议朝政,如果造成严重后果,最高判罚是要流放的,这货吓得都快尿裤子了。

大理寺评事却呵斥道:“站起来,新朝断案,不得下跪!再敢跪下,便是扰乱公堂,拖下去先打板子再说。”

翟文贲一直没再说话,他心里更加恐惧,报馆里有一本小说稿件。小说还没来得及修改,违规之处很多,万一被盯上,可比诽谤和妄议朝政更严重。

这本小说的稿子,已经摆到皇帝面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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